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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终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钟林斌诉耒阳市长乐治炼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林斌,耒阳市长乐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8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林斌。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长乐冶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学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鹏,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烨曦,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林斌因与上诉人耒阳市长乐冶炼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民三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湘雅司鉴(2011)临鉴字第941号)认定耒阳市长乐治炼有限公司应给付钟林斌后期治疗费15万元,系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民三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雷 玲审判员 姚贤辅审判员 廖鸣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