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金乡县金乡街道超宇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潘泽海、居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金乡街道超宇装饰材料经营部,潘泽海,居加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245号原告:金乡县金乡街道超宇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金乡县缗城路东段路南(金宇家居城)。注册号370828600240346。经营者:李志彦,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潘泽海,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居加友,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江苏省宝应县范水镇红旗联合160-1.原告金乡县金乡街道超宇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潘泽海、居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金乡县金乡街道超宇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县金乡街道超宇装饰材料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金乡街道超宇装饰材料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金乡县金乡街道超宇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赵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玉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