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金乡县金乡街道超宇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潘泽海、居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金乡街道超宇装饰材料经营部,潘泽海,居加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245号原告:金乡县金乡街道超宇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金乡县缗城路东段路南(金宇家居城)。注册号370828600240346。经营者:李志彦,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潘泽海,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居加友,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江苏省宝应县范水镇红旗联合160-1.原告金乡县金乡街道超宇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潘泽海、居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金乡县金乡街道超宇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县金乡街道超宇装饰材料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金乡街道超宇装饰材料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金乡县金乡街道超宇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赵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玉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