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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与岳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岳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行初14号原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电园小区26栋。负责人:尹立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懿鹏,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和生,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华平,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要求确认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拟采取其他方式与被告沟通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夏磊审判员  胡哲审判员  江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