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王俊远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陈世平,王俊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655号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龚丽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爱国,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陈世平,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王俊远,女,汉族,1987年4月15日出生,吉林省桦甸市夹皮沟镇夹皮沟街二委*组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蛇岭沟村蛇下屯。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世平、王俊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