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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雪香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香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刑初59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香,女。因本案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7]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周某香经皇岗口岸入境时,被海关检查。经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内查获面膜100张、乳液8支、化妆水14支、护肤套装2盒、面霜4支、葡萄酒1瓶,均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物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911.96元。另查明,被告从周某香因于2017年2月5日走私化妆品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给予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周某香。被告人周某香又因于2017年2月8曰走私手机配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再次给予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周某香。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香无视国家法律,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香认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另,2017年6月13日,周某香被文锦渡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本案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身份资料、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出入境记录、前两次行政处罚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验证书、偷逃税款核定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香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某香为了赚取少量带工费,受雇帮助他人走私,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周某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走私货物(品名、数量等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  君  伟审判员 吴    南审判员 黎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雪霞(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