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城法执补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范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炜,何远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城法执补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范炜。被执行人何远容。本院在执行范炜与何远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远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炜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萧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