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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城法执补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范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炜,何远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城法执补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范炜。被执行人何远容。本院在执行范炜与何远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远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炜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萧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