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宗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宗法,杜金胜,李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宗法,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杜金胜,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李元明,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宗法、杜金胜、李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徐 勇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四日书 记 员 王从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