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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马成林、肖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林,肖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796号申请执行人:马成林,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被执行人:肖志强,男,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成林与被执行人肖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7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王富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