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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代祥、王自珍与陈国存聚众斗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代祥,王自珍,陈国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杨代祥,男,194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屏边县。申请执行人:王自珍,女,195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屏边县。被执行人:陈国存,男,1982年9月13日生,彝族,户籍地云南省屏边县,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本院在执行杨代祥、王自珍与陈国存聚众斗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已给付了附带民事赔偿款8000元,依判决已全部执行到位,并于2017年7月17日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执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白锦伟审判员  佘华锋审判员  邹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秀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