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商丘市玛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商祖酒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玛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省商祖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3民初1891号原告:商丘市玛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昆仑路交叉口百乐居国际社区26号楼1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40DWD56W。负责人:马时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威,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商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刘楼乡郑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791909826G。负责人祁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商丘市玛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雅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商祖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祖酒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玛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祖酒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玛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广告牌租赁费99600元及约定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5日原告玛雅公司与被告商祖酒业签订户外广告租赁协议,约定了广告位、租赁期限、合同总额、付款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支付60000元费用以后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严重的违背了合同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商祖酒业未答辩。原告玛雅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户外广告租赁协议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广告费99600元及20%约定违约金。被告商祖酒业没有提交证据,也没有到庭对原告玛雅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原告玛雅公司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与本案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确认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通过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9月15日原告玛雅公司与被告商祖酒业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户外广告租赁协议1份,其主要内容为:“甲方(承租方):河南省商祖酒业有限公司,乙方(出租方)商丘市玛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一条广告位基本情况:…。第二条:租赁期限为一年,即从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第三条合同总额和付款方式:4、以上广告牌发布费总金额共计人民币:159600元。6、广告发布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广告发布费分三次以现金形式支付。一、合同签订后甲方需向乙方付制作费用即50000元整。二、广告发布后在2014年12月1日-30日期间,甲方需向乙方付发布费90000元整。三、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甲方需向乙方付清尾款19600元整。第六条违约责任:双方签订合同必须遵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违约方需按当年度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甲方(盖由公章和委托代表人祁永进签名),乙方(盖由公章和委托代表人杨会杰签名)2014年9月15日”,并在下方签有“广告费已结6万元,还有余款99600元未结清,特此证明祁永进2015.11月8号”,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支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的租赁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在其广告牌上为被告发布了广告,并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全部履行义务,合同履行期满后经催要,被告在户外广告租赁协议签订时的委托代表人祁永进为原告出具了结算证明,结算证明可以明确显示是在合同履行期满后出具,且欠款数额为99600元。被告应当依约及时付清,而拖延不付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付拖欠原告的租赁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的违约金;但违约金依法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年租金159600元的20%计算,应当按照未付款99600元的20%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商祖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商丘市玛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金99600元和违约金19920元(99600元×20%),共计119520元。二、驳回原告商丘市玛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河南省商祖酒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商丘市玛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45元,由被告河南省商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3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春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楚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