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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永昌与刘永明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昌,刘永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764号原告:刘永昌,男,195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刘永明,男,56岁,汉族,住长岭县。原告刘永昌与被告刘永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常立彬审判员  吴昕昕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