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泉州台商投资区隆景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张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28676145P。代表人:出晓峰,主任。被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隆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浮山村,组织机构代码08433714-4。法定代表人:曾春香,负责人。被执行人:泉州和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埕村,组织机构代码59789054-3。法定代表人:何生明,负责人。被执行人:何生明,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曾春香,女,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骆君德,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隆景建材有限公司、泉州和睦贸易有限公司、何生明、曾春香、骆君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君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