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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福州联海物流有限公司与黄征、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联海物流有限公司,黄征,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536号原告:福州联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1号华都大厦253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72972673G。法定代表人:杨良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平,福建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征,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中镇黄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东晓。原告福州联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征、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福州联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联海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联海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计290.5元,由福州联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新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必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