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2017)黔0113执361号卢红梅申请执行谢照发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红梅,谢照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卢红梅,女,1976年5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谢照发,男,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卢红梅申请执行谢照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13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通过司法公开平台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486.65元,被执行人谢照发名下有贵Axx**的丰田牌汽车一辆、贵Axx**的车辆一辆、贵Axx**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对上述车辆已向贵阳市车辆管理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三车辆的手续;经向贵阳市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贵阳市白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6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贵阳高科控股有限公司有过度安置费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至该公司核实,被执行人的过渡安置费已被另案扣留在先,本院遂于当日作轮候扣留。2017年5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向申请人说明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结果后,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3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晓勇审 判 员 丁 亮代理审判员 蒋 琴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灿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