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庆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庆浩,徐明,潘义波,李壮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被执行人:司庆浩,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徐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潘义波,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壮壮,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司庆浩、徐明、潘义波、李壮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交接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5民初1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