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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28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薛志杰、张智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志杰,张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28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薛志杰,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张智勇,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薛志杰与张智勇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智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以(2017)冀0731民初2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智勇所有的位于涿鹿县涿鹿镇轩辕东路1号楼162室(房产证号:AS-××0)及位于城里村城新街62号(房产证号:00××28)房屋两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智勇所有的位于城里村城新街62号(房产证号:00××28)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善     湖人民陪审员 谷           军人民陪审员 白金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