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伟、叶慧敏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郑伟,叶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943号自诉人刘威,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人郑伟,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人叶慧敏,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自诉人刘威以被告人郑伟、叶慧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刘威控诉郑伟、叶慧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缺乏罪证,未能补交相关证据,属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刘威对被告人郑伟、叶慧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