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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2133单大勇与马艳军、尹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大勇,马艳军,尹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2133号原告:单大勇,男,1977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马艳军,男,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昆山。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平,男,195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系被告1父亲。被告:尹燕红,女,198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单大勇起诉被告马艳军、尹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单大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单大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单大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雅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雪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