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蔡建平与代笔者、杨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平,代笔者,杨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369号原告:蔡建平,男,生于1986年12月22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欣,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芳,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笔者,男,生于1983年9月20日。被告:杨雷,女,生于1979年12月21日。原告蔡建平与被告代笔者、杨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现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蔡建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原告蔡建平负担。审判员 许晓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