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张政、蒋美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张政,蒋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1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被执行人:张政。被执行人蒋美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政、蒋美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7执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鄢学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