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贾雪芳与夏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雪芳,夏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869号申请执行人:贾雪芳,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夏育,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贾雪芳与被执行人夏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特47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雪芳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70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夏育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并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委托建德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等信息进行调查,亦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2017年8月4日本院以拒不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夏育采取全省布控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以示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