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民辖终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文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深圳市众生利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星空工贸有限公司、任夫男、王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深圳市众生利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星空工贸有限公司,任夫,王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万科壹海城一楼166-174号商铺和二楼236-242号,组织机构代码G3477819-1。法定代表人:游德忠,该行行长。原审被告:深圳市众生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南保发大厦(配套服务楼)二十二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45624M。法定代表人:任夫男。原审被告:深圳市星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保税区保发大厦2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710303。法定代表人:刘文辉。原审被告:任夫男,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审被告:王星,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刘文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原审被告深圳市众生利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星空工贸有限公司、任夫男、王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民初14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向乙方(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清楚明确,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