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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执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夫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夫芹,顾土地,孙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667号之一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桃园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5258162-5。法定代表人:沈道宽,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思武,该行办事员。委托代理人:王梅,该行办事员。被执行人:杨夫芹,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顾土地,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孙波,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执行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杨夫芹、顾土地、孙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按照本院生效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书规定:被申请人杨夫芹、顾土地、孙波应当给付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65元,由被申请人杨夫芹、顾土地、孙波承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夫芹、顾土地、孙波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在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杨夫芹、顾土地、孙波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自本终结裁定送达之日起,申请执行人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颖审判员 殷 来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戚玉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