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俞云忠、李朱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俞云忠,李朱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269号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微,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云忠。被告李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俞云忠、被告李朱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俞云忠、被告李朱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6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人民陪审员 马昌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梦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