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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俞云忠、李朱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俞云忠,李朱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269号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微,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云忠。被告李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俞云忠、被告李朱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俞云忠、被告李朱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6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人民陪审员  马昌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梦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