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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光民初字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祖义与吕纪禄、李仕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祖义,吕纪禄,李仕友,吕纪强,吕术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光民初字1750号原告:黄祖义,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爽,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纪禄,男,196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光山县。被告:李仕友(又名李仕军),男,汉族,住光山县。被告:吕纪强,男,汉族,住光山县。被告:吕术军,男,汉族,住光山县。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民,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祖义与被告吕纪禄、李仕友、吕纪强、吕术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黄祖义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祖义撤回对被告吕纪禄、李仕友、吕纪强、吕术军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祖义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黄祖义负担。审 判 长  陈梦扬审 判 员  周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盈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