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光民初字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祖义与吕纪禄、李仕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祖义,吕纪禄,李仕友,吕纪强,吕术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光民初字1750号原告:黄祖义,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爽,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纪禄,男,196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光山县。被告:李仕友(又名李仕军),男,汉族,住光山县。被告:吕纪强,男,汉族,住光山县。被告:吕术军,男,汉族,住光山县。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民,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祖义与被告吕纪禄、李仕友、吕纪强、吕术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黄祖义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祖义撤回对被告吕纪禄、李仕友、吕纪强、吕术军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祖义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黄祖义负担。审 判 长 陈梦扬审 判 员 周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盈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