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8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骏豪威塑胶有限公司与赵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骏豪威塑胶有限公司,赵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8720号原告深圳市骏豪威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张海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丽群,广东耀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伟同,广东耀业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曦.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骏豪威塑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楚烁书 记 员 任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