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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8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骏豪威塑胶有限公司与赵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骏豪威塑胶有限公司,赵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8720号原告深圳市骏豪威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张海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丽群,广东耀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伟同,广东耀业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曦.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骏豪威塑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楚烁书 记 员  任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