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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1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袁玉栋与程利、衡水陆达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栋,程利,衡水陆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670号之一原告:袁玉栋,男,200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县。法定代理人:袁某,1966年12月19日出生,原告父亲。被告:程利,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被告:衡水陆达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75507347M。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33号1栋3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陈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贵平,身份证住址:深州市,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路。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冀0533民初167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衡水陆达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2,000元的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被告衡水陆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T×××××号半挂牵引车的查封。审判员  马佳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