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引周与李保华、何子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引周,李保华,何子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张引周,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李保华,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银川瑞兴华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何子琦,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引周与被执行人李保华、何子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7000元,执行费105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保华、何子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何子琦向申请执行人张引周履行案件款12845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保华、何子琦名下宁AS33**号、宁AQG9**号车辆车户,但该车辆无法找到,暂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保华、何子琦无法找到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