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江西环球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环球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3031号申请人:江西环球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奥斯卡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774096。法定代表人:胡秀茂,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永外正街**号。法定代表人:时军。申请人江西环球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3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银行存款430万元;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相应价值的财产;三、查封申请人用以担保的被登记为胡秀茂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奥斯卡大厦12层1239室、1234室、1223室、1232室、1235室、1233室、1241室、1242室、1240室、1222室、1231室、1237室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园审 判 员 王香芬人民陪审员 涂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钰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