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詹旭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旭东,北京微付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詹旭东,男。被执行人:北京微付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12层2-1519。法定代表人:姜虹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詹旭东与被执行人北京微付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京02民终87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詹旭东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微付天下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代理费五万六千二百元及经济损失八千三百九十二元九角八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立案后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2017年4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微付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将被执行人北京微付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北京微付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搜宝商务中心X号楼XXX)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不在此经营。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将被执行人北京微付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黄建平审 判 员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