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周玉田、尚凡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田,尚凡永,马树丽,东营鲁北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树林,张向阳,利津县树林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五洋棉业有限公司,东营绿之源禽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周玉田,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尚凡永,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鲁北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东营市利津县。被执行人马树丽,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利津县。被执行人东营鲁北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法定代表人:尚凡永,经理。被执行人贾树林,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树林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东营市利津县。被执行人张向阳,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五洋棉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东营市利津县。被执行人利津县树林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法定代表人:贾树林,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五洋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法定代表人:张向阳,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绿之源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明集乡马一村。法定代表人:马树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玉田与被执行人尚凡永、马树丽、东营鲁北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树林、张向阳、利津县树林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五洋棉业有限公司、东营绿之源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情况后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玉田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2161267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