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6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再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再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6刑初63号公诉机关岑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再钦,曾用名刘杨,男,1997年4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县,侗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镇远县,2017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岑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岑巩县看守所。岑巩县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再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岑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定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再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再钦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岑巩县思阳镇新兴渡口路路段时,被岑巩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查获,并移交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经对被告人杨再钦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7mg/100ml,经湖���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杨再钦的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31.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杨再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杨再钦2017年7月27日因无有效机动车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7月28日被岑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送交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再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龙某的证言,被告人杨再钦的供述与辩解,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再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再钦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再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限判处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潘家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龙 娟书 记 员 朱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