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某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安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某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安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某地。负责人常新元。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某地。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某地。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8年9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7年5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二马路西段***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021965********。西安市某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安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0652号公证书和(2017)西莲证经字第724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980万元整;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及逾期后的罚息共计人民币1352538元(截止2017年6月20日)及2017年6月21日至贷款清偿之日的罚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抵押物在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了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西安市某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安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