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3民初6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颜俊与李莽道、泰兴市中海大酒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俊,李莽道,泰兴市中海大酒店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347号原告:颜俊,男。被告:李莽道,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被告:泰兴市中海大酒店。原告颜俊与被告李莽道、泰兴市中海大酒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为23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