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5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秀芹、德州托春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芹,德州托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50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秀芹,女,1964年4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德州托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03民督10号支付令,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德州托春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证号:陵国用(2008)第9317号,地号:1-26-45,面积:25600㎡。查封期限三年(2017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10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