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6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河北普和商贸有限公司与宋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普和商贸有限公司,宋华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6407号原告:河北普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24号财富大厦B座2702。法定代表人:倪季豪。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钰,公司员工。被告:宋华兰,女,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普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普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普和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普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河北普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化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千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