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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执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欢与陈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欢,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2执保348号申请人:徐欢,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申请人:陈浩,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申请人徐欢与被申请人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欢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浩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陈浩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兆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维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