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才志与叶松、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才志,叶松,杨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178号原告:罗才志,男,汉族,1974年7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叶松,男,汉族,1975年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杨丽萍,女,汉族,1981年11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才志与被告叶松、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才志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才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由原告罗才志负担。审 判 员 涂 彦人民陪审员 段 曦人民陪审员 周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