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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5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才志与叶松、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才志,叶松,杨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178号原告:罗才志,男,汉族,1974年7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叶松,男,汉族,1975年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杨丽萍,女,汉族,1981年11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才志与被告叶松、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才志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才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由原告罗才志负担。审 判 员 涂 彦人民陪审员 段 曦人民陪审员 周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