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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1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栋华、梁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栋华,梁毅,刘琦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1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栋华,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现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梁毅,男,1981年3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刘琦浩,男,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栋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梁毅、刘琦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梁毅名下英菲尼迪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赣B××)。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