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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宇恒欣、刘美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宇恒欣,刘美玲,刘海梁,刘桂红,王卫国,刘晓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807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448866L。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董事长。被告宇恒欣。被告刘美玲。被告刘海梁。被告刘桂红。被告王卫国。被告刘晓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宇恒欣、刘美玲、刘海梁、刘桂红、王卫国、刘晓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