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正一与朱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正一,朱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3183号原告:郭正一,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朱彪,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正一与被告朱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正一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正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郭正一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刘耀平人民陪审员 林爱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