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2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乌苏市公安局与乌苏市高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乌苏市公安局,乌苏市高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420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公安局,住所地:乌苏市新区。被申请执行人:乌苏市高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西大沟镇红山闸以西700米处。法定代表人:余日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152XX****XX。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公安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乌苏市高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在庭审中,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公安局以被申请执行人愿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申请执行人乌苏市高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公安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公安局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乌苏市高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员 麦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鸿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