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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福州奥通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许在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福州奥通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许在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3242号原告: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今古洲经济开发区江裕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12221813L。法定代表人:欧国伦。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筠,女,系该公司的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焜怡,女,系该公司的员工。被告:福州奥通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138号金钻公寓3#楼19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69904206XQ。法定代表人:许在像。被告:许在像,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奥通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许在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6.92元,由原告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伟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洪椅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