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02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秉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秉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421号原告: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次区爱民西道师范学院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553306499L。法定代表人:冯秀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迎红,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秉旺,男,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秉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秉旺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廊坊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