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勇与徐金坤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勇,徐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204号申请执行人:吴勇,男,197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徐金坤,男,195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吴勇诉被告徐金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188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徐金坤未按该民事判决规定履行义务,原告吴勇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徐金坤返还不当得利款160,000元,支付不当得利款160,000元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408.5元。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5月10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徐金坤发出执行通知,但因“原址无此人”而被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徐金坤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登记。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徐金坤名下银行账号,但冻结金额不足,暂无处置条件。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吴勇与被执行人徐金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