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萌与集安市公安局公安治安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萌,集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82行初18号原告王萌,男,1988年4月1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户口所在地集安市。现住址集安市。被告集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立志,局长。原告王萌与被告集安市公安局公安治安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萌负担。审 判 长 王艳明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