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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萌与集安市公安局公安治安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萌,集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82行初18号原告王萌,男,1988年4月1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户口所在地集安市。现住址集安市。被告集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立志,局长。原告王萌与被告集安市公安局公安治安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萌负担。审 判 长  王艳明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