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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潘红霞与被告张豪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红霞,张豪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013号原告:潘红霞,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张豪杰,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户籍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潘红霞与被告张豪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潘红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红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红霞负担。审判员  魏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