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潘红霞与被告张豪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红霞,张豪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013号原告:潘红霞,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张豪杰,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户籍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潘红霞与被告张豪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潘红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红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红霞负担。审判员 魏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