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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4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597秦亚文与胡冬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亚文,胡冬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597号原告:秦亚文,女,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济源市。被告:胡冬勤,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刚,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亚文与被告胡冬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亚文负担。审判员  沈录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晶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