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4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597秦亚文与胡冬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亚文,胡冬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597号原告:秦亚文,女,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济源市。被告:胡冬勤,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刚,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亚文与被告胡冬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亚文负担。审判员 沈录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晶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