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6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伟与陈卫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陈卫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6338号原告:张伟,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陈卫柏,男,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张伟与被告陈卫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对被告陈卫柏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