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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6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伟与陈卫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陈卫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6338号原告:张伟,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陈卫柏,男,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张伟与被告陈卫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对被告陈卫柏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