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立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立磊,张崇明,姬广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3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邹城市东滩路1669号。组织机构代码09068801-2。法定代表人高远志,董事长。被执行人:乔立磊,男,1985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执行人:张崇明,男,1949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环保中心职工,住山东省邹城市被执行人:姬广梁,男,1985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兖矿总医院医生,住山东省邹城市申请执行人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邹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立磊、张崇明、姬广梁已经履行全部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邹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德强 微信公众号“”